他 们 的 世 界
第二节、交往的限制
同性恋群体的社会交往受到不少限制。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判鸡奸罪;如有同性恋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处罚。有时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实行治安性的临时拘捕,但一股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同性恋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例如有一个与杀人罪有关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时间,上海抓得很紧。有人被抓起来了, 有人跑出国了。起因是香港有一个二十六岁的同性恋到上海,他戴著金项链,很有钱。有些同性恋抢了他,还把他杀了。为这个上海抓了一次。」 有一个与偷窃有关的案例:一个同性恋者撬了x浴池的保险柜,被判三年劳教。通过与公检法人员的交谈,我们了解到,同性恋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为纯粹的同性恋行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窃、抢劫等等。
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纯粹因同性恋而受到惩罚最重的事例,是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个成年同性恋者同一个十六岁(说十二岁)男孩发生肛交行为,不慎被男孩家长发现,告到法庭。尽管那男孩上庭承认自己是自愿的,那个成人仍被判处七年徒刑(鸡奸罪)。据说这就是同性恋者可能受到的最严重的惩罚。较轻者有判处半年到三年劳教以及十五天以下刑事拘留。此外,据说在服刑期间发现一次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加刑三个月的处分。
对于按流氓罪判劳教和拘留,许多同性恋者十分害怕,但也有些人不那么怕,尤其是那些已经有过被拘留审查经历的人。他们认为,抓不到行为就无法判刑,而被抓住“行为”的机会很少。有些人在同性恋活动地点被抓住,关几天之后夫妻领导或亲属领回。我们调查过程中,就听说学校教师被校长领回、父亲被儿子领回的事情。有的单位不作处埋,有的单位采用取消一级浮动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还有给留厂察看处分或限期调离单位另找工作的作法。
调查对象们对新近在北京实行的“通知单位”的政策反映十分强烈。一位调查对象说:「我认识一个人搞同性恋被捉后通知了单位,他们单位不大,人数不多,结果弄得大家全部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发上街胡闹去了。我认为即使出于矫正的目的也不应这样通知单位。」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同性恋者,有些似乎不太在乎,例如一位因盗窃罪判过刑的同性恋者说,「通知单位也会为你保密,这事怎么说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说有同性恋行为又没抓住把柄,单位也没法说甚么。」可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则相当害怕这种作法。一位调查对象告诉我们,他的一个恋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单位。他是军人、医生,又是党员,非常害怕通知单位,于是这位同性恋君想办法托人将材料销毁了。
由于同性恋者当中普遍存在著对警方的恐惧感,产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作法。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一件事:「有个三十多岁的人专爱冒充警察吓唬人,结果让大伙打了一顿,几个月起不来床。记得有回我打电话,他在旁边非要看我电话号码。」据说有个同性恋者干过联防队,后来他常常悄悄跟著一个同性恋。看见人家回家进了门,就到居委会以联防队名义打听出人家的姓名,然后去找人交朋友。还有一位调查对象提到:「有次我碰上一个人,装成联防的,追我,我跑掉了。」一位中年人说:「我有次碰到一个比我小几岁的,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说我也是,结果他不是。即使去了公安局, 你跟我做了这些事,也就说不清了。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调查对象们认为识别便衣警察并不困难,有一位说「便衣的眼光特别横,带著蔑视、严厉的眼神,表情特别严肃。」但也有人因辨认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网的。有时警察会化妆成同性恋者引他们上钩,然后加以逮捕。一位同性恋者讲过这样一件事:「我告诉我那个朋友别出去。他不听我的话还是去了.结果搞上一个人,那人说带他上家里去,一带就直接带进公安局去了。」
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他与警察打交道的经历:「我遇上过一回警察。那是个夏天,晚上十点多锺我出去玩,路过那儿(同性恋活动场所)玩玩看看。我和一个人只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来了。两个穿警服,两个穿便衣,让我们站起来,跟他们走一趟。我们说,我们没干甚么。去了联防办公室,分别问我俩对方叫甚么、在哪儿工作,都说得不差。警察说,你们斡嘛来了我们也知道,看你们不是疯疯癫癫的人,你们以后别给我们找事,都是人嘛…以后收敛点,尽可能少来。最后当著我们的面撕了那两张审问记录纸。我觉得遇到甚么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扎堆就没事。」还有一位说「xX的照片登在外国报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爱怎么怎么,最多抓起十几天。原来老抓他,后来警察来了,重的打他两下。轻的就骂两句让他滚蛋。」
同性恋当中有种说法,认为公安局的一般不打人,联防队的打人:「上个月抓得最紧。在x公园厕所里,联防的让他们靠墙站成一排,把鞋脱了。拿电棍打。一般联防的打完就放,吓唬吓唬你。有的联防队员晚上值班没事,就弄个人打著玩儿。」有人传笑话说,联防队员是这样鉴别同性恋者的:先让他们看自己指甲,要是指头往前伸著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伴恋,然后再让看自己鞋底,从前面抬脚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从后边翘起扭头看的是同性恋。如果所传不误,这种同性恋鉴别法倒可以作为一般公众对同性恋无知状态的写照。
同性恋社会中传播著不少有关抓人和打人的消息,有些极为恐怖,如「XX 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断了」等等。可只要风声一过,他们又全都蠢蠢欲动,正是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有的调查对象带着一种又自信又无奈的口吻说:「永远制止不住的,人的本性嘛。」还说.「东北 x市冬天天那么冷,零下二十几度还有人出来,没有办法,改不了。」另一位说:「去年年底抓六害,出来的人少了。找一两个长期的就不出来了。有时两三二个人一起玩朴克,不上大街去了。
对于进公安局后把别人供出来,同性恋群体行为规范是不允许的,这样作的人会引起反感。一位调查对象说:「圈里也有打架动手、争风吃醋的,可就是抓进去别供别人, 会有报应的。有个人带著警察抓人,结果被车撞了。那次我们在那儿吹口哨、跳舞,让他去买冰棍,一辆皇冠车把他撞了。」
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们社会中面临的最大威胁还不是法律制裁,而是行政处分和党籍处分。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那些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州,同性恋活动会受到法律制裁,在规定同性恋为合法的州上这种活动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更不会受到行政、雇主的公开制裁,而只会受到不予雇用的威胁,这就导致美国同性恋者要求平等权利的呼声,主要内容: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与此有关的反对道德歧视的要求等等。在中国,行政处罚却成为同性恋者面临的主要威胁。
一位同性恋者曾任某单位团干部,后因搞同性恋被下放到某工厂当工人。由于他工作能力强,渐次被升为车间主任、副厂长,终于又回到了原单位任职。第二次搞同性恋又被人发现,加上整党时被人揭发有同性恋行为,材料报到上级单位,他终于受到开除党籍、厂籍的处分。一位党员调查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这个事例,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典型处理方法。一位调查对象本人对自己行为一旦败露可能面临的处罚的估计是:「只要是党员一定是先开除党籍,不是党员才进监狱。开除党籍就算是惩罚了。在我头脑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当党员。」他对处罚办法的这一估计,显然参照了我国对许多其攸罪行(如贪污受贿等)的处置办法.因此较为可信。
以下案例对我国同性恋者所处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提供了线索,这个人在问卷上写了他一生的坎坷经历:「我在部队因为与同性睡觉,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当时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六八至七八年间,也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处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医院检查,由于单位的态度,不准我去检查。后来我还是偷偷地到XX医学院检查,才知道是同性恋。然后又到北京三所医院检查,确诊为同性恋。一九八○年省高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处期工资未补发。」通过这位调查对象的经历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有些同性恋者曾彼判为鸡奸罪犯,
(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鸡奸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
(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籍处分和行政处分(扣工资);
(4)同性恋性行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于一方受较轻的处罚,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的鸡奸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接受角色)」。上述情况为我们了解同性恋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线索。
由于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宽严幅度差别较大。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因此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地位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也有少数人认为「没甚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部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性恋群体中还流传着一些这样的说法:「听说教小孩的判三年。」「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有的人不论甚么场合都干,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还有认为中国法律比外国松的说法:「中国比外国松得多。外国同性恋住一块不行。异性住一块行。我们的法律也比外国松,谁管你这事。咱们这儿除了抓到现行,一般不管。
□ 作者:王小波